(2016)豫1323行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振军与西峡县石界河乡初级中学教育行政管理(教育)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振军,西峡县石界河乡初级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323行初34号原告马振军,男,回族,生于1968年6月30日,住西峡县。被告西峡县石界河乡初级中学,住所地:西峡县石界河街。法定代表人代永昌,系该校校长。本院受理原告马振军诉被告西峡县石界河乡初级中学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振军于2016年10月28日以与被告达成履行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振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振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振军负担。审判员 张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