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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11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11刑初524号公诉机关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11月13日出生,瑶族,湖南省江永县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江永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金检刑诉(2016)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家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3日上午,同案人贾某1(已判决)在其位于汕头市金平区蓬州小学附近出租屋家中看到靳某用手拉扯其妻子钟某的衣服,认为靳某对其妻子图谋不轨,遂上前殴打被害人靳某,并纠集同案人尹某、贾某2(均已判决);同案人尹某又纠集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又纠集“阿某”、“东某”(姓名不详)到贾某1家中。贾某2、尹某到场后对靳某进行殴打并威胁靳某拿出5000元私了。靳某因害怕被迫跟尹某、贾某2、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到银行提取现金2500元并给尹某,尹某遂在附近买了几包香烟分给被告人刘某某等人。接着贾某1、贾某2、尹某及被告人刘某某威胁靳某写下一张2500元的欠条给贾某1,贾某1于当天下午到靳某家中持刀对其威胁,要求靳某归还2500元,靳某因无钱未付还贾某1。另查明:被害人靳某在案发后第十天进行伤情鉴定,其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但具体损伤时间及成伤机制无法确定。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靳某的报案陈述及辨认笔录,同案人贾某1、尹某、贾某2的供述、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证人钟某、赖某、候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说明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材料、供述及其对作案地点、作案工具、同案人、视频截图等照片的辨认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使用暴力、要挟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敲诈勒索财物有2500元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积极参与,同属主犯,应当按照其所起的作用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2017年1月2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树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淑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八条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