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6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杭锦后旗福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王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锦后旗福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6执408号申请执行人杭锦后旗福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多福,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乐,男,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户。本院在执行杭锦后旗福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胜飞审判员 杨元功审判员 何素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彦程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