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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4民初19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北京市树人文化事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邹玉娥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树人文化事业有限责任公司,邹玉娥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4民初1987号原告:北京市树人文化事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真真,该公司总经理。公司注册号:110108005033270。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西大街36号一层。委托代理人:马新舒,北京市树人文化事业有限责任公司主管,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邹玉娥,女,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江西省进贤县。原告北京市树人文化事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邹玉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志远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树人文化事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树人文化事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8元,减半收取279元,由原告北京市树人文化事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余志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 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