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民终14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胡晓春、万海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晓春,万海平,罗海华,涂相华,未拾保,李细保,江西钢华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终14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晓春,男,1974年4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浩,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良良,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海平,男,1975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海华,男,1977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涂相华,男,1976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未拾保,男,1970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新生,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亦菲,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李细保,男,1951年9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原审第三人:江西钢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货场村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84007782G。法定代表人:郭贤钢,总经理。上诉人胡晓春因与被上诉人万海平、罗海华、涂相华、未拾保、原审被告李细保、原审第三人江西钢华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11民初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晓春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胡晓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晓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731.54元,减半收取10365.77元,由上诉人胡晓春负担,另退回其10365.77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 华代理审判员 李 扬代理审判员 黄燕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