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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财保7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波、程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波,程金平,贾克勇,袁亮,张相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787号申请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法定代表人赵德九,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张波,男,汉族,1978年9月1日出生,住禹城市。被申请人程金平,女,汉族,1978年9月27日出生,住禹城市,系张波之妻子。被申请人贾克勇,男,汉族,1973年1月24日出生,住禹城市。被申请人袁亮,男,汉族,1973年10月29日出生,住禹城市。被申请人张相吉,男,汉族,1978年4月12日出生,住禹城市。申请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波、程金平、贾克勇、袁亮、张相吉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洪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