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2行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曾海峰与新化县公路管理局、新化县石冲口镇人民政府公路交通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海峰,新化县公路管理局,新化县石冲口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1322行初74号原告曾海峰,男。被告新化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新化县上渡办事处白沙洲路。法定代表人曹利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戴姣华,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刘继华,湖南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新化县石冲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新化县石冲口镇石冲口村。法定代表人张红,该镇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海峰诉被告新化县公路管理局、新化县石冲口镇人民政府公路交通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曾海峰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曾海峰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海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海峰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袁仕斌审 判 员 曾卫华审 判 员 曾电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文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