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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2行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曾海峰与新化县公路管理局、新化县石冲口镇人民政府公路交通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海峰,新化县公路管理局,新化县石冲口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1322行初74号原告曾海峰,男。被告新化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新化县上渡办事处白沙洲路。法定代表人曹利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戴姣华,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刘继华,湖南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新化县石冲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新化县石冲口镇石冲口村。法定代表人张红,该镇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海峰诉被告新化县公路管理局、新化县石冲口镇人民政府公路交通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曾海峰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曾海峰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海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海峰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袁仕斌审 判 员  曾卫华审 判 员  曾电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文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