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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民初59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石家庄银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田文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银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田文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5951号原告:石家庄银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石纺路10号。法定代表人:蔡海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田文远,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银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田文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银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银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家庄银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彦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邢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