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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17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东凤支行与陈成发、钟细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东凤支行,福建万宇电机有限公司,王建安,王露,陈成发,钟细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17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东凤支行,住所地福安市。负责人:陈勇强,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华,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福建万宇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法定代表人:杨晓标。被执行人:王建安,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王露,女,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成发,男,194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钟细桃,女,195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东凤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万宇电机有限公司、王建安、王露、陈成发、钟细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特字第56号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1793994.07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20339.94元;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被查封,短期内难以变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特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郑新仁执行员  黄仲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