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0民初170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商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聚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17081号原告:欧商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CORDISCHIANTONIO,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卫东,上海凌卫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聚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波阳路XXX号XXX号楼(四层)4014室。法定代表人:崔国斌。原告欧商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聚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欧商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欧商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秦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祝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