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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4执6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马永坤与单菊红、陈兆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永坤,单菊红,陈兆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4执603号申请执行人马永坤,住开远市。被执行人单菊红,住弥勒市。被执行人陈兆云,住弥勒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马永坤与被执行人单菊红、陈兆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弥民二初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永坤与被执行人单菊红、陈兆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00000元。经过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和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建生审判员  XXX审判员  汤政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八日书记员  王永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