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119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兴陆与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陆,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11958号原告张兴陆,男,198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55号。法定代表人尚红,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于立荣,女,196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工作人员,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陆诉被告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能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又未预交诉讼费用,违反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或在指定期间内办理减交、免交、缓交诉讼费用的相关手续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兴陆撤诉处理。审判员 苑亚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立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