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3执7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广润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晓梅、马磊、南京新抉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沈玉兰、龙梦麟、董延京借款合同��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市广润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南京新抉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李晓梅,马磊,沈玉兰,龙梦麟,董延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732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广润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071081-7,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大道84号。法定代表人秦宏,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南京新抉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822346-6,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定淮门6号2幢404室。法定代表人李晓梅。被申请执行人李晓梅,女,汉族,1972年11月19日出生,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被申请执行人马磊,男,回族,1971年4月8��出生,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沈玉兰,女,汉族,1952年1月8日出生,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龙梦麟,男,汉族,1948年8月28日出生,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董延京,男,汉族,1970年5月2日出生,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广润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晓梅、马磊、南京新抉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沈玉兰、龙梦麟、董延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栖商初字第229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在审判过程中,依法查封龙梦麟、沈玉兰浦口区某某街道某新X**号某某城某某街区XX幢X单元XXX室的房产。现被执行人龙梦麟、沈玉兰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龙梦麟、沈玉兰浦口区某某街道某新X**号某某城某某街区XX幢X单元XXX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方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