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3财保1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宋恒芝与绥化市德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恒芝,绥化市德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3财保109号申请人:宋恒芝,女,195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海伦市海伦镇。被申请人:绥化市德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岩,职务经理。申请人宋恒芝根据已经生效的(2015)海民初字第1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绥化市德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海伦支行的存款1450000.00元(账号)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绥化市德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绥化市德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海伦支行的存款1450000.00元(账号),期限为自2016年10月28日始至2017年10月27日止。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被申请人绥化市德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李福坤审判员 韩激光审判员 佟 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关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