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刑更14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瑞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刑更1428号罪犯刘瑞鹏(别名二海),男,198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苍山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作出(2010)苍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瑞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09年8月20日起至2026年8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243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134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刘瑞鹏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瑞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1月至2016年8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刘瑞鹏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刘瑞鹏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瑞鹏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20日起至2023年10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