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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右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市润达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闫桂梅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伦贝尔市润达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闫桂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右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润达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胜利办阿里河路30-2号。法定代表人王鲁义,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闫桂梅,女,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执行(2015)新右执字第134号呼伦贝尔市润达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闫桂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右民初字第39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闫桂梅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款130.14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闫桂梅在本院涉及40余起案件,其中有17起案件尚未审理完毕。经审委会决定,闫桂梅系列案件集中统一执行。现拟对本案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所有案件审理完毕后,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右民初字第3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莎  其  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