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17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陆恒与西安国邦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恒,西安国邦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1752号申请执行人陆恒。被执行人西安国邦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陆恒与被执行人西安国邦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雁劳仲案字[2016]10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国邦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陆恒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雁劳仲案字[2016]102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西安国邦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其按期未履行。本院通过查询房屋产权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陆恒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西安国邦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案中申请执行人陆恒应受偿金额为11229.46元,未受偿金额为11229.46元。综上,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17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艳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