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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执5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周某、张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585号申请执行人:周某,男,1979年12月11日生,被执行人:张某,女,1981年8月16日生,申请人周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来民一初字第0041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抚养费18000.00元。本院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来安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1)来民一初字第004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陈 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房云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