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2执5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周某、张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585号申请执行人:周某,男,1979年12月11日生,被执行人:张某,女,1981年8月16日生,申请人周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来民一初字第0041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抚养费18000.00元。本院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来安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1)来民一初字第004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陈 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房云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