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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民特10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樊留勤、彭心雨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樊留勤,彭心雨,樊康宁,原阳县财政局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特1052号申请人樊留勤,女,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申请人彭心雨,男,200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申请人樊康宁,女,200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二申请人法定代理人樊留勤,女,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系二申请人母亲。申请人原阳县财政局,住河南省原阳县新城区黄河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1410725005559188G。委托代理人王治林,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静,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樊留勤、彭心雨、樊康宁与申请人原阳县财政局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樊留勤诉申请人原阳县财政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6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原阳县财政局返还申请人樊留勤、彭心雨、樊康宁暂存款1000万元,于裁定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付清。二、其他双方互不追究。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佩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