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21民初32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季菊芝季某某与王孝伍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菊芝季某某,王孝伍王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1民初3209号原告季菊芝季某某,女,195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顺河乡史安村委,身份证号码412323195008145629。委托代理人伏思臣,男,195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与季菊芝季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王孝伍王某某,男,196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张君墓镇大王庄村*组,身份证号码4101225196702124932。委托代理人胡改菊,女,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与王孝伍王某某系夫妻关系。原告季菊芝季某某诉被告王孝伍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志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伏思臣、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胡改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5月29日8时许,原告季菊芝季某某乘坐任昌芝驾驶的电动三��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民权县北关镇崔坝村丁字路口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告王孝伍王某某驾驶的三轮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该事故经民权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孝伍王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季菊芝季某某无责任。经法医鉴定,原告构成伤残,故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共计23300元。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9日8时许,原告季菊芝季某某乘坐任昌芝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民权县北关镇崔坝村丁字路口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告王孝伍王某某驾驶的三轮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该事故经民权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孝伍王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季菊芝季某某无责任。2016年8月30日民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421民初2427号民��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孝伍王某某赔偿原告季菊芝季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车辆损失费、评估费、交通费共计13923.31元(被告的垫付已扣除)。2016年9月27日,商丘京九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另查明,原告季菊芝季某某系农村户口,2015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853元/年。本院认为,原告季菊芝季某某与被告王孝伍王某某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王孝伍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的三轮汽车属机动车辆,被告王孝伍王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无证驾驶,且在行驶过程中未做到让行,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季菊芝季某某所乘坐的车辆驾驶人任昌芝在行驶过程中疏忽大意,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季菊芝季某某无责任。原告季菊芝季某某的各项损失为:1、残疾赔偿金10853元/年(本院所在地上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5年)×10%(原告评定为十级伤残的赔偿比例)﹦16279.5元,2、鉴定费700元,3、交通费90元,4、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构成十级伤残,给其精神造成巨大痛苦,本院酌定精神抚慰金为2000元。被告应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为(16279.5元+700元+90元)×80%+2000元=15655.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孝伍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季菊芝季某某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共计15655.6元;二、驳回原告季菊芝季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2元,由原告季菊芝季某某负担72元、被告王孝伍王某某负担12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志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