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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9执31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上海顶鹰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韦谷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顶鹰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韦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9执318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顶鹰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王晓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郁冬六。被执行人上海韦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张候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顶鹰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韦谷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2015)虹民三(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支付欠款200,000元并支付以2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自2013年4月13日起至2014年12月3日止的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5,050元。执行中,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怠于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或者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彬审 判 员  郝思琴代理审判员  陈 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实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