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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民初23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安徽建科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王义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建科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王义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2307号之一原告:安徽建科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李庄镇乡村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575745177F(1-1)。法定代表人:张玉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夫永,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雷,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义巍。原告安徽建科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义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王义巍拒收本案诉讼手续,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彭 岩审 判 员  刘善宗人民陪审员  刘金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馨丹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