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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执4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林忠年与孙洪卫、赵映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忠年,孙洪卫,赵映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4执4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忠年,男,196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洪卫,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映美,女,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林忠年与被执行人孙洪卫、赵映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2016)鄂01民终第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忠年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行标的额49346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因本院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孙洪卫的房屋无法处置,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1民终第30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493464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长江审判员  游向东审判员  成晓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文新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