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执司惩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万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洪存、刘学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冀0827执司惩78号被拘留人王洪存,男,1962年6月4日生人,汉族,个体,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身份证号:130827196206044413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万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洪存、刘学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拘留人王洪存拒不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拘留人王洪存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柳秀山审判员 徐 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