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791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杜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791刑初19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甲,务工。2016年7月20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3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菏开检公刑诉(2016)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本院已另行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送达各方当事人。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凯、赵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杜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鲁R×××××号奇瑞小型轿车,沿长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城国际门口处,将站在道路南侧路边站牌西侧的被害人王某撞伤后弃车逃逸。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经认定,被告人杜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李某、杜某乙、杜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有关书证、现场照片、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重伤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杜某甲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鲁R×××××号奇瑞小型轿车,沿长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城国际门口处,将站在长江路南侧公交站牌西侧的被害人王某撞伤后弃车逃逸。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杜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害人王某就民事赔偿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2016)鲁1791民初11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杜某甲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01878.31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被告人赔偿今后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0万元。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杜某甲的近亲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1、证人证言(1)证人杜某乙的证言,证实他是被告人杜某甲的姐姐,2015年10月13日晚11点30分左右,杜某甲给她打电话说:“我出车祸了,在长江路东城国际门口,你快点过来吧”。她挂了电话就骑电车过去了,到现场后,看到杜某甲的鲁R×××××号奇瑞牌小型轿车翻在了路南绿化带,绿化带里的树被撞断了,被撞的那个女的已经被救护车拉走了,后来又来了一辆救护车把周某拉走了,当时杜某甲和她弟媳李某也在现场。此后,就没再见过杜某甲,最后一次和杜某甲联系是2016年过年前,手机号也打不通。杜某甲的驾驶证准驾车型是D证。(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她是被告人杜某甲的妻子,2015年10月13日晚上23时左右,她乘坐杜某甲开的鲁R×××××号奇瑞牌小型轿车从中华路芭堤雅KTV出来,沿中华路、桂陵路、长江东路行驶,她坐在副驾驶座位闭着眼睡觉了,周某坐在后排,行至东城国际小区门口,她感觉到急刹车,睁开眼看到车正朝路边绿化带方向行驶,在压到绿化带边缘的时候,整个车翻在了绿化带里面。出事后,她从车里爬了出来。杜某甲的驾驶证准驾车型是D证。(3)证人杜某丙的证言,证实他是被害人王某的母亲,2015年10月13日23时许,她女儿王某步行在长江路南侧公交站牌等车,被一辆轿车撞伤后,驾驶员弃车逃逸。2、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她在2015年10月13日23时30分左右,从长江东路东城国际小区出来去玉皇盛世化工厂上夜班,穿过马路在路南公交站牌等出租车的时候,感觉身体左侧被撞了一下,然后就什么都不知道了,醒来后就在医院了。3、书证(1)接处警记录表、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案情说明,证实案发及被告人到案情况。(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3)被告人及被害人个人信息,证实其身份情况。(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被告人杜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5)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杜某甲的驾驶证准驾车型是D型。(6)机动车查询结果单,证实鲁R×××××号奇瑞牌小型轿车相关情况。(7)本院(2016)鲁1791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2016)鲁1791刑初192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赔偿协议书、收到条,证实被告人近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3、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王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4、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10月13日23时左右,他驾驶鲁R×××××号奇瑞牌小型轿车从火车站附近的芭堤雅KTV回家,经过桂陵路进入长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车上有他妻子李某和朋友周某,行至长江路东城国际小区门口,感觉车晃动了一下,他赶紧向右打方向,车就失控撞到路南的绿化带里,他从车里出来,又把李某拉出来,周某从车里爬出来躺在地上不会动了,在绿化带北边躺着一个20多岁的女孩,头部和胳膊受伤了。他先给他姐杜某乙打了电话,杜某乙又打了报警电话,家人打的救护车电话。出事后他在菏泽火车站附近租房住了一个月左右,就去济南万达广场工地打工,2016年6月份回到菏泽,在银座对面租的房子。2015年12月份交警队传唤他,杜某乙给他说了,因为害怕一直没敢来。他于2012年8月考取的准驾车型D型驾驶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关联,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一人重伤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甲明知自己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重伤后逃逸,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甲案发后认罪悔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近亲属在事故发生后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甲无违法犯罪记录,经社区调查认定其一贯表现良好,无不良嗜好和不良行为,家庭关系和睦,其家人和所在社区具备有效监管条件,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杜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孙振鸿审 判 员  魏 兵人民陪审员  牛银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