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02执15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张洪英与朱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英,朱金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02执1555号申请执行人:张洪英。被执行人:朱金玉。申请执行人张洪英与被执行人朱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在农业银行泰山支行工资150万元,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光宏审判员 王立瑶审判员 王志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宝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