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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6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海庆申请执行申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庆,申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6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庆。被执行人申保军。本院在执行王海庆申请执行申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海庆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506执恢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群伟审 判 员  田小娟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