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6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海庆申请执行申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庆,申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6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庆。被执行人申保军。本院在执行王海庆申请执行申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海庆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506执恢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群伟审 判 员 田小娟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