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2民初20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2民初2042号原告刘某,女,198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被告王某,男,199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杨艳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梨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