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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2民初20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2民初2042号原告刘某,女,198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被告王某,男,199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杨艳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梨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