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行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原告周慧俊诉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慧俊,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永州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11行初108号原告:周慧俊。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桂砺峰,该区区长。被告:永州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易佳良,该市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慧俊诉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案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书,原告以已与被告征收实施单位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江西岸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文昌阁片区指挥部就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达成一致协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慧俊与永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及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江西岸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文昌阁片区指挥部等单位达成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未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周慧俊与被告征收实施单位达成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受新签订的协议约束。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冷政征补[2016]第(009)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再执行。据此,原告周慧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慧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慧俊负担。审 判 长 曾 辉代理审判员 万竹婷人民陪审员 何 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恒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