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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3民初12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雪珠与被告肖宗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珠,肖宗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03民初1224号原告:王雪珠,女,50岁,汉族。被告:肖宗流,男,55岁,汉族。原告王雪珠与被告肖宗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雪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宗流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雪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肖宗流归还王雪珠借款本金200000元;2.肖宗流支付王雪珠借款利息87333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5日,肖宗流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向王雪珠借款200000元,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后经多次催讨,肖宗流共支付利息20000元。肖宗流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起,肖宗流多次向王雪珠借款,至2014年4月4日,肖宗流尚欠王雪珠借款50000元。2014年4月5日,肖宗流又向王雪珠借款150000元,并重新向王雪珠出具借款金额为200000元的《借条》交由王雪珠收执,该《借条》写明:“兹向王雪珠借到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月息按贰分支付。此据借款人:肖宗流二〇一四年四月五日”。借款当天,王雪珠支付现金20000元给肖宗流。4月6日,王雪珠通过银行转账130000元给肖宗流。借款后,肖宗流分别于2015年8月27日、29日、11月16日、29日支付利息5000元、3000元、10000元、2000元。上述事实,有王雪珠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存款明细账、中国银行客户回单、银行卡交易明细单等书证及庭审笔录相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肖宗流向王雪珠出具的《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肖宗流与王雪珠之间所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认定为有效。现王雪珠已依据《借条》约定,向借款人肖宗流支付了借款,肖宗流未按约定还款及支付利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还本付息的违约责任。故王雪珠要求肖宗流偿还借款2000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肖宗流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和举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肖宗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雪珠借款200000元;二、肖宗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雪珠借款20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4月6日起计至2016年6月30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应扣除肖宗流已支付的利息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1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210元,由肖宗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永熙人民陪审员  崔永德人民陪审员  周 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庄美婷附注: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