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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11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亚妮与被执行人吉林市百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亚妮,吉林市百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185号申请执行人:赵亚妮,女,1973年3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吉林市百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吴启丸,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赵亚妮与被执行人吉林市百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吉林市百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2016年4月5日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部分房产及在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项目建设保证金,因房产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理。保证金本院依法扣划至本院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赵亚妮,现因被执行人吉林市百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一初字第124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昊审判员 马琳琳审判员 李玉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家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