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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刑更12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黄维煌受贿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维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1260号罪犯黄维煌,男,1950年11月15日出生,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汉族,大学文化,捕前系莆田二中总务处主任,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六监区服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07日作出(2009)仙刑初字第479号刑事判决,以黄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退赃人民币十二万元。其刑期自2009年11月4日起至2019年11月3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黄维煌于2009年12月1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分别于2012年1月11日作出(2012)莆刑执字第9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105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其刑期自2009年11月4日起至2018年1月3日止。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维煌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考核期内2014年5月至2016年6月止累计达标分18.2分;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维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维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其刑期自2009年11月4日起至2017年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