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3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彬、李丹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丹,刘彬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83刑初57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丹,女,198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森林经营局工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住吉林省舒兰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29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公安局看守所。被告人刘彬,男,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森林经营局工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住吉林省舒兰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29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7月7日被舒兰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舒兰市公安局看守所。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以吉舒检刑诉(2016)第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丹、刘彬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8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代彬清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田佰朋担任检察记录,被告人李丹、刘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被告人李丹于2016年4月2日晚,在舒兰市×街×小区附近,向马某贩卖冰毒(甲基苯丙胺)0.6克,并收取毒资300.00元人民币。2、被告人李丹于2016年4月中旬的一天,伙同被告人刘彬向牟某贩卖冰毒(甲基苯丙胺)0.3克,由李丹提供冰毒,由刘彬运送至舒兰市×镇×屯牟某水库,并收取毒资100.00元人民币。3、被告人李丹于2016年4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伙同被告人刘彬向牟某贩卖冰毒(甲基苯丙胺)0.3克,由李丹提供冰毒,由刘彬运送至舒兰市×镇×屯牟某水库,并收取毒资100元人民币。4、被告人李丹伙同被告人刘彬于2016年4月29日晚10时许,由李丹提供毒品,刘彬负责运送毒品,在吉林省珲春市火车站,向一不知名男子贩卖冰毒(甲基苯丙胺)五包,每包0.3克,并收取毒资1,500.00元人民币。5、被告人李丹于2016年5月份中旬的一天,在舒兰市×镇×屯牟某水库,向牟某贩卖冰毒(甲基苯丙胺)1克,并收取毒资300.00元人民币。6、被告人李丹于2016年6月28日18时许,在舒兰市×镇×小区×号楼×单元门口,向马某贩卖冰毒(甲基苯丙胺)0.41克,并收取毒资200.00元人民币,被民警当场抓获。综上,被告人李丹共计贩卖毒品六次,贩卖毒品4.11克。被告人刘彬共计贩卖毒品三次,贩卖毒品2.1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丹、刘彬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刘彬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丹、刘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二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马某、牟某的证言,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辨认笔录,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查获疑似毒品照片及扣押清单,案件提起、抓捕经过、侦查终结、综合材料、办案说明、被告人户卡信息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丹、刘彬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丹、刘彬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刘彬帮助李丹贩卖毒品,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对被告人刘彬应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悔罪,均可酌定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关于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刘彬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20年6月28日止)。二、被告人刘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18年12月28日止)。三、追缴二被告人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李世勇审 判 员 韩忠霞人民陪审员 刘春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警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