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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38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吴开亮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开亮,关利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3870号申请执行人吴开亮,男,1967年5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关利勋,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吴开亮与被执行人关利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158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定:一、关利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吴开亮货款一百五十二万元;二、关利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吴开亮违约金(违约金自二〇一五年二月一日起,以一百五十二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至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案件受理费一万八千七百五十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原告吴开亮负担三百六十三元(已交纳);由被告关利勋负担一万八千九百四十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吴开亮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权利人举证执行条件具备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06执38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牛俊奇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