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825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钟斌与杨正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斌,杨正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5执367号申请执行人钟斌,男,住四川省天全县。被执行人杨正春,男,住四川省天全县。天全县人民法院(2015)天全民初字第8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钟斌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杨正春无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天全民初字第8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时机成熟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       波审判员 郑久英审判员吴国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匡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