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2执61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生智与陶彦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生智,陶彦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2执61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生智,男,1981年9月22日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人。被执行人:陶彦彪,男,1986年11月9日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人,现住武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2016)桂0122民初122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陶彦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陶彦彪在南宁市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锣圩信用社账户(账号:19×××56)的存款;二、冻结被执行人陶彦彪在中国建设银行武鸣支行营业部账户(账号:62×××90)的存款;三、冻结期限均为12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韦耿明审判员 杨 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润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