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民辖终12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丹与龙胜远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胜远,李丹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12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龙胜远,男,汉族,住湖北省宜恩县,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杨锦秀,广东经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正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丹,女,汉族,住四川省南溪县。上诉人龙胜远因与被上诉人李丹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849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龙胜远上诉称,上诉人自2015年起长期在佛山市禅城区居住及工作,住所地应为禅城区。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因龙胜远作为本案原审被告,其户籍登记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原审法院根据房产查询证明、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证据确认其经常居住地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金沙城区怡雅名苑2栋2单元701房,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龙胜远主张其经常居住地在佛山市禅城区,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因龙胜远的经常居住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军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美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