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3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孙传奇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传奇,孙传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23刑初34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传奇,男,1980年3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住肥西县。被告人孙传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9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0日,公诉机关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0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肥西检刑诉(2016)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传奇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代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传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3日15时55分许,孙传奇酒后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沿肥西县谭冲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馆驿路与谭冲路交口处,逆向撞上对向行驶的皖A×××××号小型轿车。事发后,皖A×××××号小型轿车的驾驶员杨某电话报警,孙传奇被当场查获后带至肥西县中医院抽取血样。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孙传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0.7mg/100ml。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孙传奇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传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孙传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3日中午,被告人孙传奇在吃晚饭时饮酒。当日15时55分许,孙传奇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沿肥西县谭冲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馆驿路与谭冲路交口处,逆向撞上对向行驶的皖A×××××号小型轿车。事发后,皖A×××××号小型轿车的驾驶员杨某电话报警,孙传奇被当场查获后带至肥西县中医院抽取血样。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孙传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0.7mg/100ml。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孙传奇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8月30日,被告人孙传奇赔偿被害人杨某的损失,取得其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身份证明材料、查获经过、接警单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的陈述;3.证人王某的证言;4.被告人孙传奇的供述和辩解;5.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6.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7.肥西县公安局收集制作的视听资料。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传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孙传奇明知他人报警后仍在现场等待警察到来,归案时如实供述自己醉酒驾车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孙传奇系初犯且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传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沈建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文静附本案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