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03民初35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浩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浩华置业有限公司,王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3540号原告:西安浩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二路高新商务202。委托代理人:王小朵,西安浩华置业有限公司员工,住西安市碑林区长安路北段5号付2号。委托代理人:党睿,女,西安浩华置业有限公司法务。被告:王星,女,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董佩娜,女,西安体育艺术小学退休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浩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浩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浩华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浩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贾曼莉审 判 员  周 伟人民陪审员  李 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文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