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9民初36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王超诉张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张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9民初3641号原告:王超,男,1983年3月21日出生。被告:张彬,男,1984年4月16日出生。原告王超与被告张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张彬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6年6月13日,张彬向王超借款60万元并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因张彬未依合同按时还本付息,故王超诉至法院。张彬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但本院向其送达诉讼材料时陈述:张彬的确向王超借款,张彬同意偿还王超借款本金60万元,但利息太高张彬不同意偿还。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13日,(甲方、债权人)王超与(乙方、债务人)张彬签订借款抵押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60万元,借款用途为饭店生意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5年,自2016年6月13日至2021年6月12日止。借款利息为月息2%。乙方保证在借款期限内主动还本付息。抵押物名称:房屋产权证(证号:X京房权证门字第x号),抵押物价值为141万元。抵押期限自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还清甲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借款本息为止……”。后王超向张彬提供了借款60万元。张彬将X京房权证门字第x号房产证交付王超,双方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现张彬未向王超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以上事实,有借款抵押合同、房产证、银行取款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张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张彬与王超签订借款抵押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现王超要求偿还全部本金且张彬同意偿还,应视为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借款抵押合同,故王超要求张彬偿还6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王超陈述其自愿放弃向张彬主张利息的权利,对此本院不持异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张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超借款本金60万元。如果张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千九百元,由张彬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彤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