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民初33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新疆福润德百货有限公司与张美菊、付志恒、张瑞香、张锋新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福润德百货有限公司,张美菊,付志恒,张瑞香,张锋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3337号原告:新疆福润德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702444188.法定代表人:卢大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玥,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建华,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美菊,女,汉族,1977年8月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被告:付志恒,男,汉族,1969年11月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被告:张瑞香,女,汉族,1976年4月出生,个体,住乌鲁木齐市。被告:张锋新,男,汉族,1969年12月出生,个体,住乌鲁木齐市。案由:追偿权纠纷本院审理原告新疆福润德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润德公司)与被告张美菊、付志恒、张瑞香、张锋新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已不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国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天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