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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35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吴春炜与夏平章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春炜,夏平章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35民初409号原告吴春炜,男,1979年12月15日生,苗族,住贵州省麻江县,农民。被告夏平章,男,35岁,布依族,住贵州省麻江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春炜诉被告夏平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春炜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证据不足,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尊重其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春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吴春炜承担。审判?员?吴茂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吴长莲(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