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8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薛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薛xx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8民初426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xx,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薛xx,男,汉族。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薛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薛xx的有关个人信息不准确,致本院对被告薛xx的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彦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