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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执19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单宝荣与李金廷、李储廷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宝荣,李金廷,李储廷,李汉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1921号申请执行人单宝荣。被执行人李金廷。被执行人李储廷。被执行人李汉廷。本院在执行单宝荣与李金廷、李储廷、李汉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法民初字第33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赵新刚执行员  孙建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洪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