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执19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单宝荣与李金廷、李储廷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宝荣,李金廷,李储廷,李汉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1921号申请执行人单宝荣。被执行人李金廷。被执行人李储廷。被执行人李汉廷。本院在执行单宝荣与李金廷、李储廷、李汉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法民初字第33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赵新刚执行员 孙建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洪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