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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9民初12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何卫与朱建东、万全区万全镇人民政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卫,朱建东,万全区万全镇人民政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9民初1206号原告:何卫,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树明,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建东,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被告:万全区万全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万全镇。法定代表人:王月军,镇长。原告何卫诉被告朱建东、万全区万全镇人民政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何卫负担。审判员  李筱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金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