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执恢2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胡某、胡某��等与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胡某某,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恢233号申请执行人胡某。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曾某某。申请执行人胡某、胡某某与被执行人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的(2014)鄂黄陂六民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某、胡某某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据(2014)鄂黄陂六民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曾某某暂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陂六民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陂六民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