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52刑更字第18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2016)粤52刑更字第1837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宏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刑更字第1837号罪犯郭宏忠,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大学本科,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2日作出(2010)汕中法刑二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宏忠犯受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5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郭宏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月1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郭宏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宏忠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6年6月20日,共获嘉奖21次;2015年3月、10月、2016年4月获得监狱表扬;2016年6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自觉履行缴纳财产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该犯属于职务犯罪,未积极履行退赃,月均生活消费高。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宏忠改造成绩较好,赃款未退清,虽然本次考核期履行了小部分财产刑,但月均生活消费高,应从严把握,悔改表现一般,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宏忠暂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陈树城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妙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