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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114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与邹广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邹广伟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11496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丹溪路1113号申华大厦B座908室。法定代表人:高剑峰。委托代理人:洪在都,该公司职员。被告:邹广伟,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集安市。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诉被告邹广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同日书面通知原告在7日内预交受理费。原告收到该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用,又未申请缓交,是不履行诉讼义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君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