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76民辖终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一航鹤大高速公路项目ZT08标项目经理部与刘爱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一航鹤大高速公路项目ZT08标项目经理部,刘爱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76民辖终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天津港保税区跃进路航运服务中心8号楼。法定代表人:毛元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鹏,湖北广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一航鹤大高速公路项目ZT08标项目经理部,住所: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露水河镇头道岭隧道旁。负责人:王广健,该项目部经理。委托代理人:于东志,中交一航鹤大高速公路项目ZT08标项目经理部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爱红,女,汉族,1970年3月2日生,露水河林业局黎明林场林蛙养殖户,住吉林省抚松县。委托代理人:王述涛(系刘爱红丈夫),男,汉族,1965年5月17日生,吉林森工露水河林业局工人,住吉林省抚松县。上诉人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公司)、中交一航鹤大高速公路项目ZT08标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中交公司项目经理部)因与刘爱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抚松林区基层法院(2016)吉7604民初1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交公司上诉称,“原告就被告”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地域管辖的通用原则,不因案件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应得到人民法院的坚决贯彻和执行。抚松林区基层法院以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为由驳回了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裁定撤销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2016)吉7604民初130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中交公司项目经理部上诉称,“原告就被告”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地域管辖的通用原则,不因案件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应得到人民法院的坚决贯彻和执行。抚松林区基层法院以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为由驳回了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裁定撤销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2016)吉7604民初130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刘爱红答辩称,本案发生地是在露水河,要求由抚松林区基层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系因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侵权行为地属于吉林省露水河林业局管理区,因此,对中交公司及中交公司项目经理部所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柏林审判员 封 硕审判员 邢兆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汉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