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82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告杨丽丽与被告河津市老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河津市老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82民初1117号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被告:河津市老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柴家乡苍底村。法定代表人:杨成印,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柴淑萍,山西古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河津市老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卫俊莲审 判 员 杨跃峰人民陪审员 赵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天舒 来自: